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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一封信
省内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当前我省移动源超标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非常突出,特别是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违法问题触目惊心,恶性竞争已经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移动源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打假工作,要求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执法,严厉整治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深入推进“查纠问题、预防违法”,落实“送法入企、暖心帮扶”,现将重点事项明确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自觉遵守、主动履职。
一、请规避10种重点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类:使用OBD“一键达标”作弊器等作弊装置(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模拟车辆检验数据干扰检测)。
第二类:不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报告(车辆未上线检测,甚至没有到场,直接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第三类:换车替检(使用其他车辆替代实际受检车辆,或者使用其他气体代替排放尾气)。
第四类:未按标准要求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包括车辆怠速曲线异常平直,传感器垫高、拔出、断开等判定合格,检测仪插头深度不够,将冒黑烟车辆判定合格,放宽检验方法,检验环节缺失等)。
第五类:篡改计算机记录结果(直接修改排放结果,篡改过程数据,篡改额定功率等车辆参数放宽标准限值,故意删除原始数据和记录等)。
第六类:故意遮挡视频(遮挡采样、检验等重要过程环节视频,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规避监管)。
第七类: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擅自改装车辆供油系统、临时更换三元催化器或颗粒物捕集器等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检验、非法刷写重型车OBD系统)。
第八类:不维修直接出具维修合格证(未开展维修、伪造维修项目等)。
第九类:拆除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拆除、倒卖含有铂铑钯等贵金属的三元催化器)。
第十类:制作或销售检测作弊器、作弊软件等专门用于排放检验造假的工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请遵守2条法律红线
第一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条:认真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警钟常鸣,心灯长明。让我们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守护好三湘大地青山绿水、蓝天净土”的殷切嘱托,树牢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今年6月底前完成明管明线改造升级、年底前完成所有规范化建设要求,切实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守护美丽湖南的清新空气与蔚蓝天空。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9日
初审丨曾译婳
复审丨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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